保险在入世之后-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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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谈判,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在这次谈判中,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等内容纳入谈判议题,并于1990年10月拟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中国在1986年提出了要求恢复昔日在关贸总协定的合法地位,因此全面参加了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在谈判中,中国表明愿意同世界各国扩大贸易,并于1992年10月,提出了包括保险业服务在内的〃初步承诺。〃
当然,中国将向发达国家提出报价,以取得进入别国市场的权利,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谋求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己于1994年4月15日由谈判各方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时,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也在加快。加人wto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从中国保险事业来讲,也是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国门,在世界保险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和发展自身的内在要求,无疑这一举措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包括保险业的发展将纳入世界经济范围的轨道,可以利用世界的资源发展中国的经济,并将对中国的经济及保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无庸置疑,当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国之后,在wto的框架下,中国在享受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以及成员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也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对外开放。
二、中国保险市场已具备对外开放的环境
中国加入wto,要求全面开放保险市场,这一点中国『政府』毅然地接受了,这不仅仅是迫于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也不是中国『政府』的一时冲动,而是基于保险业外部的大环境和内部的小环境的共同考虑的结果。
1。外部环境概述
(1)中国经济的发展具备了一定抗衡外国经济的实力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可以说是受危机影响最小的国家,从而显示了中国已具有了一定的实力来抵抗外来经济的侵袭。因此,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不会吞噬我国的民族经济,相反还有利于中国的民族产业引进外国的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2)保险市场的开放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截至入世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共有18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正处在筹备阶段的有6家。此外,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有200余家。早在1997年外资保险机构的总数占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份额为0。59%,而且为配合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上海、广州等试点城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例,在对外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这些试点工作为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有利条件。
2。内部环境分析
就中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来说,近20年的飞速进步,奠定了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基石,我们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说明:
(1)保险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截至入世前,已有24家保险公司在我国内地营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另外还有6家外资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一个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出现,众多的市场主体在其中竞争和发展,从而不断增强各保险主体的竞争能力。至此,新的保险主体在初具规模的市场多样化框架中,相竞相长,相得益彰,这十分有利于中国保险事业发展。
(2)中国保险公司已经具有了较为雄厚的实力
截至1998年,全国保险业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9。6%,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平均9。7%的增长速度。1998年全国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1247。3亿元。截至1998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990。8亿元。其中,中保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综合大型保险集团公司。1997年10月23日,中保集团被世界保险评级权威机构标准普尔公司评为安全级,在10多个国家4000多家保险公司中跻身世界保险前20位。根据标准普尔公司按保费净收入排出的世界最大保险公司年度统计表,中保集团名列第17位。这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具有了与外资相抗衡的实力。
(3)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
中国保险市场业务虽只短短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形成了包括财产、人寿、责任、信用等范畴的数百个险种,在业务结构的发展上,既借鉴了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又结合了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险业务体系。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主动地在业务发展上向国际市场靠拢。例如在责任保险这一国际新兴的保险业务和再保险这一国际传统的保险方式上。责任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分全面、广阔。近年来,中国在汽车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方面取得了发展,还兴起了律师责任险等新险种;再保险方面,中国于1996年成立了再保险公司,不仅为中国国内的各家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对外分出保险业务,同时也开始承接来自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分保业务。在涉外险种上由简单的20多种发展到80多种,国际上的险种,现在中国基本上都能够提供,并改变了过去涉外保险中水险占绝大部分的业务结构,业务结构日趋合理,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中外合资、对外承保、劳务出口等领域,并已开始逐步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中国保险活动中的经营方式结合了外国的先进机制,例如各家保险公司都普遍实行了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机制,保险经纪人的机制也开始建立。另外,在承保、精算、计算机的运用管理等各方面广泛的领域,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
(4)保险监管法规的制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为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保证
《保险法》的出台,代替《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一些相关规定成为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的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初步形成,市场主体也日益增多,中国『政府』对保险业监管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监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监管暂行办法》、1995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以及1998年2月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全面规范了对保险业、保险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表明中国保险法规监管走向了依法治行的轨道。
中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与保险市场的业已形成,特别是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自律问题逐渐地被保险公司认识。1994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以后相继在广州、深圳、北京等其它省市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为促进当地保险市场有秩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地的保险同业组织开始提出若于关于加强保险业自律的一些规则,例如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4月签订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制约违规行为。在各地保险同业组织及其有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国保险行业的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于1997年9月9日在北京签署,这是加强和完善各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被认为是保险市场迈向规范和有序竞争的一个良好开端。
(5)保险市场仍有较大的潜力
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这已得到国内外保险界的广泛认可。虽然中国保险业已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相对不够发达,保险的覆盖面仍较低,在不同领域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保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4%左右,人均保费也一般超过200美元,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为1。57%,保险密度100元人民币,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有较大的差距,也说明了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内在潜力的需求有着较大的距离。
中国市场的潜力以及保险业与外国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说明,中国仍需要下大力气开拓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任重道远。因此,应当有效地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不会出现因为保险市场饱和而带来的各种恶『性』竞争现象。在这样一个广阔的市场环境,对中国的国内保险业会被外资保险业冲垮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这并不是说,要以牺牲中国的保险市场为代价而吸引外资,事实上,市场本身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无论是否被承认,中国保险市场都不能够独立于国际保险市场而独立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保险市场本身具有国际『性』。所以问题不是开放不开放,而是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扩大开放而进一步开拓发展这个市场。
三、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开放要这么进行
1992年,我国保险业开始开放,截至入世前已有四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同时还有7家外国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并巳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根据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中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我国保险公司的限制会越来越少。直至有些限制将完全取消,在开放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相关因素。在三有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开放模式。
1逐步取消限制,开放保险市场。
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3年内允许进入一些主要市场。
范围……中国要在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咨询原则……中国同意本着咨询原则的基础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和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和合资拥有50%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百分之百,没有限制)。
入世的到来,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姿态。在未来5年里,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的领域将由广州、上海两地,扩大到大连、深圳等沿海城市,乃至取消地域限制。同时,保险资金入市也会史无前例地对境内中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一旦加人wto,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原先对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职务比例限制也将逐步放宽。除了广州和上海两个保险市场开放试点城市外,将有更多的地区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直到最终实现全面开放。〃狼来了〃的喊声终于要成为真的了。
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否可称得上是中国最常用来显示开放市场诚意的筹码,例如,1998年4月朱总理访美前夕,当局便又政策『性』地批准四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同时,也增加保险开放试点城市,由上海、广州扩大到天津、大连和重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批获得〃人场券〃的外资保险公司,仍不知道可以落脚在哪个城市,也就谈不上具体展开业务,显然中国仍将口头承诺和加入世贸的谈判进程挂钩。
早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期间,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在我国与美国进行的最新一轮谈判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方谈判代表团的重要一员参加了双边谈判,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与欧共体的谈判也是如此,但中国不能脱离自已的现实情况,应当尊重保险市场开放客观发展的规律,做到适度开放。保险市场开放度过大,让外国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大量拥进中国保险市场,势必冲击较幼稚的中国保险业,挫伤中国保险业的元气。反过来,保险市场开放度太小,对国内保险市场保护的程度过高,保护的政策实行的过久,又可能使受到保护的本国保险业失去在国际竞争中吸取营养、积累经验的机会,并且容易导致因长期缺乏国际竟争压力而形成卖方垄断市场,既然说竞争是技术进步和提高效益的动力,其结果同样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的进步和提高。因此,怎样确定出保险市场开放度,就成了决定怎样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2。保险市场开放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的三方面因素:
(1)保险经济发展的水平
按照规律,一个国家的保险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构成正比例关系。究其原因,首先,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从量的保险商品及技术需要以国际保险市场来实现它的价值,于是产生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动力和压力;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缺乏保险商品和输出的欲望,难以产生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其次,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一般积累有雄厚的保险资金和保险技术力量。开放保险市场,一则,可以大量吸收引进国际保险市场那些适用于自身发展的保险技术,二则,依据互惠原则,使他们取回要求相应国家对其开放的权利,他们可以凭借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向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输出相对过剩的保险资本,占领国际保险市场份额。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既没有过剩的资本需要出口,又缺乏消化引进技术的能力,在对外开放保险市场中,引进的是代价昂贵的过剩的外国保险资金和先进的保险技术,输出的则是价格低廉的传统的保险技术和初级的保险产品。相比之下,前者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必然持积极态度,从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开放;后者则对保险市场的开放持相对消极的态度,根据本国保险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选择、有限制地对外开放保险市场。
(2)国内保险资源及其分布状况
其他条件相同,试做比较,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度与该国保险资源的贫富呈现反比例关系。国内保险资源丰富并且分布合理的国家,可以依靠本身的保险资源供给,建立比较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相对来说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显得比较低;而那些国内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则必须保持相对高的保险市场开放度,输入国内缺少的国外保险资源,以利于本国的保险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高速增长。从韩国和一些拉美国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本国保险高速增长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