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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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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进而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进出法则正好与之相反,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对存货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纳税与避税(2)

    2。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伙又称转让阶路,是铝央欲仑成间轻辽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在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间的定价相当复杂,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定价政策和程序是高度机密的,在秘密定价的背后,还可能牵扯到半非法或甚至是完全地下的活动,局外人很难获得定价的真实材料。联属企业间的定价的高度机密『性』,可能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了的价格,这种关系往往会有利于投资经营者,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但往往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

    联属企业间的定价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反映在母企业能够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销往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或者高于市场价格从子企业购进商品,这样做的结果,使母企业的价格状况出现一种不真实的反映,似乎母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减少了利润或甚至是出现了亏损。而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却仅仅因为定价低等的缘故而出现良好的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者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在一个地方设立总部,在另外几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子企业。联属企业转让定价的基本特征是,它受生产经营者总部的利益分配,脱离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对商品和劳务的内部交易往来采取了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这样就有可能造成收入与费用的跨越地区、国界的不正常分配,导致了联属企业的各个利润中心账册上所反映的〃会计所得〃 与按照各个所在国法律计算出来的〃计税所得〃严重偏离。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关联企业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

    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税企业,为减轻产品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以司的销售收入和产品税,但是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通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即可以降低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获取不当得利。

    (3)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多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还有的国有企业将产品转让给厂办企业经营,而长期不结算,利息却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担,减少了利润,增加了集体积累留利。

    (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

    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者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实体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仅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锐。

    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还有的国有企业在租赁关联企业有形资产时,以不合常规的高价支付,将高额利润转给了关联企业然后从中再获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好处。

    (6)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即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以减轻集团企业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例〕国内a企业年利润 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该企业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 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

    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纳税额为:

    1000x33%= 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x33%+200x27%=264+54=318(万元)

    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列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企业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相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宜和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3。利润分配中的避税

    企业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预期利润水平的高低,是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同时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已经获得了利润,而利润的如何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也牵涉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正视利润分配过程中税征纳行为的存在,并尽量采取胜定的措施和手段,减少或降低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成本,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利润分过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与税收行为有关。

    (1)税利的分配次序问题与避税

    税利的分配次序,简单而言,就是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具体来说,是指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是先按企业的『毛』利缴纳所得税后,再分配给其他各个投资者,还是先分配给各个投资者,然后由他们自行分别缴纳税款。这种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其所导致的结果会有很大区别。第一从税收负担上看,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若是先缴税后分利润,则由于所得额大而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税收负担是很重的。而先分利润然后分别缴税,则由于各个投资者分到的利润数额相对较小,适用较低级的税率,从而税负较轻。在税收政策上,国家往往给予投资者在利润分配次序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样可以用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现举一例说明:

    某企业1999年度获得利润为1200万元,其中该企业是由三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三方均衡投资,平均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制:

    级距所得适用税率10…100万元10%2100…20020%3200…300万元30%4300…500万元40%1500万元以上50%现比较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情况:

    1先税后利。1200万元的应税所得应承担的税款:100x10%+(200100)x20%+(300200)x 30%+(500…300)x40%+(1200500)x50%一490(万元)

    每年投资者实得利润:

    (1200…4900)/3=236。7(万元)

    2采用先利后税。1200万元平均分配给每一个投资者,每一个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得利润的多少,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每一个投资者获得利润为400万元。

    4百万元与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100x10%+(200…100)x20%+(300…200)x30%+(400…300)x40%一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1200万元与合计的税额为:

    100x3=300(万元)

    每个投资者实得利润为400…100=300(万元)

    通过上两种情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采用先利后税和先税后利,其税负是不同的,投资者实得的利润也不一样。

    第二,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是先征税后分利,等于将该企业视同一个法人对待,而先分分利分后纳税,则该企业不被视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税利分配的次序上,各国往往都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可供参考:1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若其在组建时采用股份有限企业的形式,则可采取先征税后分利润的处理办法,因为,各国在法律上均把股份有限企业和其投资者(股东)区别开来,他们之间不具有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可以对企业的『毛』利润先征收一道企业税,然后在分配股息后,按股东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2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实行中具有合伙『性』质的各类企业,则可采取先分利润后征税的办法。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均不把合伙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对待,从而可以先分利润,然后由各合伙人就分得的利润分别纳税。

    (2)不合理保留利润与避税

    由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允许以股票增值的方式留在企业内部暂不分配,因而引起了不合理留利的问题。假如企业的税后留利是为了生产经营上的目的,那么对这种留利暂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每个企业都有权使用自身的盈利来扩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某些企业利用这种情况,进行不合理的留利,以逃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或者将照理应为股东个人收入的股息所得,以企业留利方式转变为股东的资本利得(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要低于股息所得),以享受低税率的优待,同样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目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还不普及,股份制企业正在试运行中,这就给不合理留利逃避税收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条件。

    一般说来,不合理保留利润是和未分配利润联系在一起的。未分配利润是指一个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扣除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们的份额后的余额。如果保留下来的余额超过了合理正常的需要,那在税法上就会被视为不合理的保留利润。当然,合理的留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这样做使他们可以有可能避免股票净值被冲击和避免固定利息的负担。但是,未分配利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很容易让人们把它和避税的行为联系起来。

    假定某跨国企业年内世界范围的所得为400万元,可抵免的外国税收数额为50万元,该跨国企业所在国的税率为 30%。

    现根据上述资料来讨论不合理保留利润问题;

    应纳税款为:400x30%…=120(万元)

    扣除抵免的外国税款后实纳的税款为:120…50=70(万元)

    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0…70=330(万元)

    假定该企业用于股息分配的比例为50%,数额为:

    330x50%=165(万元)

    计算出来的165万元股息应按每位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额进行合理的分配,然后各个股东再按自己所获得的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正常情况。

    如果该跨国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有意识地降低应分配股息的比例:330x10%= 33(万元)

    这就说明了只有33万元利润通过股息分配的形式分到各股东手里,其余的330…33=297万元留在该企业中。这样各股东因得到的股息减少了,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也就减轻了,从而达到减轻股东应承担的税负的目的。当然,少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并非意味着股东权益的损失,这部分款项可以转化为股东手中持有股票的价值,当以后年度生产因之扩大,效益提高的时候,每股股息也随之增加,从而股票行情也会随之上扬。当股东们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出卖这些股票取得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出卖股票取得的收入视为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税负较个人所得税低得多。

    这里的关键是确定企业合理留利的界限。各国的税法中都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超过了这一界限,就要征收未分配利润税。如印度规定,不合理保留利润的确定,是以总收入额减去已纳税收和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金额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制造业、矿山、发变电企业为45%,其他企业为60%,如果这些企业对税后利润作股息分配时未达到这一标准,则征税。从当前情况看,一般不分配股息或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的很少,究竟在可分配利润中,多少用于股息,多少用于留在利润,要受股东对股息需求情况的影响,受企业筹措资金的难易度,以及缴纳税款的影响。

    4。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利用减免税的形式进行避税。

    减免税中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兔极易被用来进行避税。

    1利用政策『性』减免进行避税。目前,国家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各种类型或经济『性』质)等几个主要税种的文件和实施细则中,制定了近百项的减免税优惠,以适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复杂多变形势的需要,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和税收导向。政策『性』减免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如新办企业减兔条款、福利企业减免条款以及校办企业减免条款等。由于上述优惠条款有很多,加上我国税收立法经验不足,执法不严,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很多,这就为企业灵活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2利用困难『性』减兔税进行避税。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采取〃虚亏实盈〃 的策略,利用困难『性』减免定『性』不准的空子,以达到享有困难『性』税收减免的目的。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转移经营业务给关联企业的手法,转移收入和利润,造成本企业微利或亏损。然后通过困难『性』减免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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