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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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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
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
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
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
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
‘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
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
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
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
无意义……。(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
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
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
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
障”。

           二  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
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
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
不得加以变更”。“我们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
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
治和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
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律,可是这个法
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
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
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
们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
“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
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
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
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
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
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
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
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
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
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
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
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
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
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
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
创制之权。”

                 三  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
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
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
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
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
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
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
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
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
好宪法决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
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法不足以
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
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
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
度视之,又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
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法治,
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四  立法精神要大公无私

    成都《华西日报》:“要想国民虔谨奉法,必须对于立
法与执法的各个方面,均须详为考虑,乃能收效。先就立法
而论,应当以‘立德’作基础。所谓‘立德’也者,一种法
令精神,应当以最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出发,而不能含有任何
偏私之用意,同时还应当切实体检国民之实际生活环境,勿
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难通之处。”“其次谈到执法,政府当首
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贯彻,某甲
可以逍遥法外,而某乙却又尽法惩治;或者今日之诺言,明
日即成废话,而不能使人民发生坚强之信赖,则人民之玩法
恶习,必难根除”。
        
五  先决的问题是保障人权

成都《新中国日报》:“要变宪政、谈民主,必先要保
障人权;要人权得到保障,则必须有一定的法纪,所谓法治
轨道是也……。”“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行得彻底、行
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几番条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
玩法违法者有所畏惧”。“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
自己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
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则人民身体自由
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
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
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
则贪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
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希
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打开我国的地图,睁开眼睛一看,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
地区,哪里没有灾荒?单就报纸上发表的材料来看,可以看出
灾荒是异常严重的。如湖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江
苏、湖北、江西、四川,以及陕、甘、青、滇等省,真是遍
地是灾,尤其是湖南等地,实在是惨不忍闻。  
固然,大部分灾区是经过敌伪占领的地区,但有许多地
区都是从来没有沦陷过的。现在的严重现象,是耕地荒芫,
副业凋落,耕牛尽失,农具俱毁,疾病蔓延,难民流离失
所。总之一句话,农村的生产几乎已完全破产,农民的生活
已陷于绝境。举例来说,湖南本是产米之区,现在却以草根
树皮为食;衡阳附近,每家饿死三分之二。豫西廿三县,遭
敌伪破坏,至今损失粮食八百多万担,房屋三百多万间,牲
畜三十多万头,农具七千多万件。养蚕本为副业,但是饲养
用具损失了一半以上。安徽全省六十余县中,受灾县份竟达
五十多,损失耕牛近百万头,农具三百多万件。江西、广
西、广东等省,情形相似。至于各省因疾病而死亡的,难民
流浪在外的,更是没有统计,也无法统计。即以广西一省而
言,难民就有三百十四万四千人,伤病的,就有一百六十八
万余人。江西伤病的三百五十万,流离失所的达一百六十多
万。至于川、陕、甘、青、滇等省的旱、水、风、蝗、雹等
灾,更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之下的人民所熟知的了。“以农立
国”的中国,立在这样的农村大破产当中,还说中国没有经
济危机,简直是骗人,那只是国民党一党领导毫无办法解决
的自欺欺人的手法!
    怎么会有这样严重的灾荒呢?敌伪破坏固是一个重大原
因;然而,为什么抗战期中,没有能够阻遏敌寇的前进;这
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应该负责的吗?敌寇投降以后,至
今已有七个多月,灾荒却还在扩大和严重化起来,这又是谁
负责呢?比如:湖南老百姓在吃树皮草根,却还有十一万日本
俘虏“却吃着从老百姓那里‘征’来的米”,这种情形又何
止湖南?现在待遣的日俘,不是都在吃着老百姓的米,而且还
在受“优待”吗?而且像山西阎锡山那里,不是还有收编了的
日军在吃老百姓辛苦耕耘而自己吃不到的米麦吗?此外,不是
还有待遣返的日侨三百万人,也在吃米,迟迟不遣送日俘日
侨回国,好好供奉着他们的,不也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
其次,抗战结束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并没有立即真正
进行整军复员,还继续保存许多正规部队和各种名目的队
伍,不久以前,且有在重庆取缔“衣冠不整,拉去当兵”的
事情发生。这些也都是只有消费民粮,丝毫也不从事生产
的。由于上述原因,更由于日寇投降以后,内战再起,至今
反动派的内战阴谋仍炽;内战的进行,以东北为尤烈,所以
征军粮始终未减未停。以已经破产之农村,负无法负担的军
粮;加之原有苛杂,原封未动,而物价高涨,竟达无法捉摸
的速度,怎能不造成遍地灾荒呢?叫人民怎能不奔走呼号,到
处求救呢?湖南人士提出“迅予有效赈济,并豁免摊派,缓征
军粮二百八十万袋”,提出“应停止摊派军粮,并速调撤别
动队及遣派俘虏”。湖北人士呼吁:“军粮俘粮负担太重,
县乡两级人员随意建立名目,苛扰人民,望当局赶快解
救”,安徽代表跪请减免军粮等,都是身受其苦而发出的衷
心呼吁。这也证明灾荒之原因,实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
府人为的原因,而不是其他。
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一面否认经济危机之存在;一
面对救灾则完全依靠外国,本身却什么也不做,这种不负责
任的态度,是不可饶恕的罪恶。人民没有事实证明政府是真
能为人民的,救灾如救火,决不是拖延敷衍所能混过。现
在,应该赶快从治标治本两方面入手。赶快进行赈济,免征
军粮俘粮,抑制物价等,以稍纾民困;同时,却须用大力迅
速遣送日俘日侨,整编军队,并用一切办法使灾区灾民能够
开始从事生产,安定生活。老实说,国民党内反动派的内战
及维持一党专政的政策是建立在制造饥饿和灾荒上的,所以
这些救灾的治本办法,只有国民党确定的和各党派一道走上
和平、民主的道路时,才能完满解决。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


           结束一党治国才有民主可言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
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
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
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党治结束之后,
全国人才,才能悉力从公,施展其抱负;而各党派人士亦得
彼此观摩,相互砥砺,共求进步,发挥政治上最大的效果。
有人说,国民党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
不知国民党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
他党派起来竞争时,国民党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
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
只会使它加强起来。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标题为编者所加


         中国共产党不是苏联那样的共产党
         不会模仿苏联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1944年毛泽东与福尔曼的谈话   

    在延安,毛恰巧并不是一个难以接近的预言家,不是一
切智慧与指导的源泉,他的话也不是毫无问题的法律。当
然,毛泽东的观点与建议在形成政策上,有着极大的影响,
但它只拿来当为讨论的一个基础,而由该党各领袖组成的一
个委员会来作最后通过,这些领袖们自然不是些橡皮的图
章,因此毛所宣传的演说,是首先小心地思考出来,再由他
的党中同志整理过,最后的形式,因此是党委员会的混合表
现,而并非纯粹是毛自己的观点。
    ……
    他对我说,“第一,我们不是求达到苏联的社会与政治
的共产主义。我们更其愿认为我们现在所在做的,有些象林
肯在你们内战中所为之作战的事:那就是解放黑奴。在今天
的中国,我们有好几亿的奴隶,为封建社会桎梏着的奴隶。
80%以上的我们的人口是依赖小块土地生活的农民,大部分的
土地是属于穷奢极侈的大地主的。由于近80%的佃农,须以
他们生产品50%…80%偿付地租,它等于实际奴隶所偿付的。
    ……
    “不过为设法解放这几亿人民与用土地改革来改进农民
生计,我们不想象苏联那样趋于极端——没收地主的土地,
重行分配于人民。我们承认,我们确然在过去那样做过;但
在1937年9月22日,和国民党与政府缔结协定后,我们放
弃了这种政策,代以修改的政策——一个劝告地主减租达到
合理的数字,而同时向他们保证这些减低了的地租一定由佃
户正常地交给他们。在这一点上,就经济的意义上讲,我们
是和苏联不同的。
    “政治方面,在我们既不要求也不计划无产阶级专政一
点上,我们也和他们是不同的。我们也不主张一个足以沮丧
个人创造性的集体主义——实际上,我们是鼓励竞争与私人
企业的。并且在一互利的协议之下,我们要准许并且欢迎在
我们控制区域中的工商业的外国投资。我们自己能够做的,
我们自然要做。但有着好多我们不能做的事,我们将欢迎外
国人及外国资本流进来,去做那些事。我们是落后的国家,
因此对于外国投资十分需要。
    “讲到政府——象你晓得的一样——我们信仰与实行民
主政治,采用‘三三制’,限制任何一党专政的可能性,象
今天国民党所实行的那种情形。在这一方面,我们也和俄国
的苏维埃制度大不相同,那就是在那里面,我们的民主政府
形式,包括地主、商人、资本家、小市民、以及工农。在今
天的苏联,却是没有地主、没有商人、没有小市民的。”
    “可是你们既不实行共产主义,”我要求说明,“那末
为什么叫你们自己为共产党呢?”他的答复是,这一名字是从
往日沿袭而来。“你在这儿已经看到很充分的事实来证实我
所说的话,”他说,“充分的事实使你明白我们不再是苏联
所谓共产党这个字的意义了。”
    “那末为什么,”我坚持着说,“你们不改名呢——改
为属于民主政治范围的‘新民主党’,或其他这样一类名
称——任何共产主义以外的名称呢?”
他摇摇头。“我们或别的人所称呼我们的政党的名称,
对于我们,或对于我们的天良上,并不关重要。如果我们是
突然改了别的名称,在今天的中国——以及外国也是一样—
—就会有那些人利用它来作资本,要指斥我们想隐蔽某些事
实。不,我们不能,我们也不该改换名称。我们也无此必
要。所重要的,是内容与实施,不是名称!”

 —— 哈里森·福尔曼著《西行漫记》第二十一章摘要


       “共产党员只有与党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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