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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德国留学全攻略-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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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问:想了解一下办理手续的收费情况?

    答:目前我处收取的费用有:

    1。 护照费,仅限在此办理护照者;

    2 。签证申请费,是各国使馆收取的,除国家公派人员由本中心统一支付外,其他人员均需交付;各国签证费多少不一,并随汇率浮动而变化,基于财务技术上的原因,我处每季度调整一次;

    3 。手续费,我中心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有偿服务机构,因此在我处办理手续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我处收取的费用,是经物价局核准并经教委财务司批准的最低价格。

    十、 问:在此办理手续的大致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人持申办签证的各类材料,向我处分管所去国家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美大、欧洲在321室,亚非在325室),本人按照此处提供的规范样表(样表在318室)填好交办案人员,办案人员检查登录后,由外勤人员送达驻华使馆。

    签证下签,办案人员检查签证为有效签证后,履行登记手续,然后转主管派出手续办案人员(在323室),后者依照申请人填写的《出国留学人员行期表》定购机票,通知申请人来此办理手续。所以公派留学人员只要在我处提出申请,一般即可在家中坐等签证。

    十一、 问:一般从驻华使馆领取的第一次签证有效期多少?

    答:因国家而异。多数获取的是一次入境签证,有效期多为三个月,有的半年,此类签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出国即可。有的是按邀请信提供的时间,在此时间内入境即可;有的个别国家颁发的是居留签证,在外居留时间从生效日期算起。

    十二 、 问:领取护照、签证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因派出渠道而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1。 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人员:出示保证金交存单原件;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的公函;

    2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凭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的公函;

    3 。部委、地方委托代办人员凭我处出具的〃受理签证凭证〃;

    4 。委托代取护照签证,凭本人的亲笔委托书、本单位介绍信要注明代取人的姓名,代取人要带本人身份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由许多手续要办,一般需亲自办理。

    对外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8:00……11:30 下午 1:30……5:00

    星期五:上午8:00……11:30

    星期五下午、星期六、星期天均不对外办公

    联系地址:(100083)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

    电话号码:签证62310882(美大、欧洲)62342133(亚、非及赴香港特区通行证)派出62311396(带传真)62312280(传真)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办理出国手续的几点说明

    一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在接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后,须与留学基金委(甲方)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由甲方通过原接受申请材料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办〃)交留学人员(乙方)。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留学人员可在该申请办指导下,进行签约和办理公证事宜。

    1。凡按规定免于外语培训或外语口试者,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甲方与乙方、丙方的签约和《协议书》公证事宜。

    2。凡按规定须参加外语培训或外语口试者,应在合格后的十日内办完甲方与乙方、丙方的签约和《协议书》公证事宜。

    二 、留学人员联系落实外接受单位的方式有两种,即:

    (1)自行联系;

    (2)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

    对《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是:〃自行联系〃者留学基金委将提供统一的资助证明;对属于后一种对外联系方式者,留学基金委秘书外或国家教委外事司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 留学人员按申按渠道向有关申请办领取《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四 、根据留学人员所赴国家(地区)在华领事辖区的规定和有关派出项目的要求,留学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向国家教委设置的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申办出国签证手续。全国共三处办理,北京、上海、广州。中南六省区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家教委广州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附1:关于简化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的通知

    教留司办[199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解放军总政干部部,委直属高等学校:为简化办理公派(含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特作如下通知:

    (1)公派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由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此协议书;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和粮油关系。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注销户口、粮油关系的回执。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发出的《出国通知书》中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4)以上各项同样适用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附2: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3)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审批办法是:

    1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w104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上述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3个月后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应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领馆根据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附3:对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有关规定

    (1) 博士后研究是指在某些国家的一些学科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人员身份,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请到〃博土后研究〃职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本专业的研究,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在国外实习是指获得博士学位的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国外公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专业的实习,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只能进行一次,期限�;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为一年半。

    (2) 获国内博士学位并在国内确定了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以及我国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罪回国工作满一年后的在职人员,根据单位需要,可申请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这类人员暂按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的办法选派和管理,即: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土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附4: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主管部门。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内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要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请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附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4)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5)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6) 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7)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8)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9)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的,按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附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3) 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自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4)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6)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7)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8) 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

    (9) 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10)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附7:国家科研助费申请审批程序

    (1)为促进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增强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荣誉感,鼓励和支持公费留学人员按期学成回国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后派出并按期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择优提供科研资助费。

    (2)科研资助费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与立项,不得用于出国、出书和购买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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