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之舞-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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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为了爱人类,他满怀热情地去激起人类对他的仇恨:他破坏他们的价值和法律,他掠夺他们,超越他们,同时在毁灭和创造他们,教他们超人,教他们以孤独——正如上帝所做的那样。在人群里,在市场上,查拉图斯特拉才真正深刻地体验了孤独的滋味,比那位圣哲在他的上帝那里体验的更强烈百倍!上帝死了。尼采由于成不了上帝,他疯了。萨特却并没有把自己当作上帝。如果说,尼采的孤独是斯宾诺莎式的、独裁式的话,那么萨特的孤独则是莱布尼茨式的:他是个多元论者。71他在每个人眼中、甚至在每件物品上都看到孤独;他在每一分钟、每一秒钟、每一瞬间发现孤独。不过,想要“爱人类”在他们两人确是共同的。他终究必须在自己的孤独中得到拯救。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确立的却是“我是孤独的、独一无二的”这一事实。他必须把自己那不成形的、流逝着的孤独固定下来,哪怕像爱洛斯特拉特那样,用惊人的破坏行为(焚烧狄安娜神庙)使自己万古留名。然而一位真正的孤独者又决不屑于成为爱洛斯特拉特,因为他知道这种愚蠢的求出名的方法是毫无意义、毫无作用的,他本不是想要别人知道他的名字,而是想要使自己知道他究竟是谁。洛根丁(萨特)最终在黑女人的歌唱中得到了某种启发:难道我不能也试一下吗?……当然,我不会尝试作曲……我难道不能试别的东西吗?……我要试写一本历史书,因为我不懂得做别的事情。可是不要写一本历史书:历史说的是存在过的事情,而一个存在着的东西从来不可能证实另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存在。我的错误就是想使德。洛勒旁先生复活。我要写另一类书。我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可是必须能使人透过印出来的字和书页,猜出某些不可能存在的、超出于存在之上的东西。例如一本小说,讲的是不能发生的事——奇遇。它必须像钢铁一样美丽和坚实,它要使人们对自己的存在感到羞耻。这就是萨特自救的方式。他要通过写作、文学创作这种形式来突破个人存在的孤独,借此摧毁人与人之间的那堵“墙”,与读者相通;同时又并不牺牲掉、而是以此确定自己的独创性和唯一性,亦即使孤独得以成立(因为众所周知,文学或艺术本身是最孤独的创造行为)。那时,“它'这部书'的一部分光辉会照射到我的过去上。
那时候也许我就能够通过它来毫无厌恶地回忆我的以生。……我会对自己说:就是从那天,从那时开始了一切那么我就能够通过我的过去,而且仅仅通过我的过去,来评定自己是怎样一个人。”只有人的创造性的存在,才能赋予他的全部过去(历史)以意义,才能消除人对自己、对他人、对这个世界的恶心,或者说,恶心造就了艺术家。的确,文学、艺术,在文学和艺术中贯穿着的表演,由表演来自觉支配着的生活——这一切,就是萨特所理解、所寻求的一个孤独者的生存。
第二节责任和罪过
在孤独中自由与责任的矛盾——对萨特伦理学的诘难——扮演孤独的角色是为了“爱人类”——真正的责任心基于孤独意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前提:个体责任能力——受骗不能成为个体人格推卸责任的借口——对国家负责与对自己负责:纳粹德国与文革——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责任首先是自我意识的人格同一性:良心——中国人责任心太多了吗?——儒家使命感的误区:对“天命”的依赖性——这种“天命”的生物学本质:血缘关系——从道德超人到精神动物——苏格拉底的使命感:天才人物和个人“灵异”——血缘义务的扬弃和公民义务的奠立——苏格拉底之死:人生是一件艺术品——艺术个性的异化,或柏拉图及斯多葛派的道德规范——基督教德目的转换——基督教“爱”的间接性和表演性:“以基督的名义”——“爱”既是责任亦是权利——近代理性原则:犯罪受罚是犯人的“权利”——雨果的《九三年》和曹操的断发代头——一点结论人即使在最深的孤独状态中,也仍然不能不从别人出发来思考自身,不能不在他人面前设定自己的角色表演——这正是萨特在竭尽全力来拯救自己的孤独时说显露出来的一个最大的矛盾。
当然,萨特说强调的仍然是个人在自决和选择时那种绝对的孤独状态,主张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先验的自由。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他的理论误解为一种不负责任、不讲道德、任意妄为和为自己的罪恶辩护的学说(“叛徒哲学”等等)。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也与萨特本人的理论矛盾有关。尽管他一再强调,个人具有绝对自由不光意味着人永远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而且意味着人必须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推卸责任给环境和历史;然而,什么叫“自己为自己负责”?难道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愧疚感,而在实际行动中仍然我行我素吗?难道自己的过错用不着补救,否则就失去了摆脱于历史之外的自由了吗?
如果人和人真的不相通,甚至人和自己的过去也不相通,那又怎么谈得上任何责任心呢?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早年的理想抱负而放73弃了后来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机会,献身于一项事业,他究竟算不算一个自由人呢?还是在每一瞬间不断改宗、断作出新的选择的人(如萨特本人)更自由呢?萨特的责任理论是和他的孤独理论、自由理论相矛盾的、不能自圆其说的。但我感兴趣的首先不是他的理论,而是他的理论为什么一定要使自己陷入这种自相矛盾处境的隐秘的苦衷。实际上,如果人真是绝对孤独的,他固然有了绝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对他来说也会毫无意义,它本身就会导致恶心。只有当世界并非绝对虚无,自己的过去也不是虚无时,自由才有了起码的意义,才能用来做一件有意义的选择、干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也只有对于这种有意义的自由来说,才第一次谈得上“责任”的问题。尼采为什么要“下山”?萨特为什么要写作?在这些把自己看作像上帝一样特立独行的人身上,恰好体现出一种要求世人理解、促使人类醒悟的、被当作自己生存之根本的最高责任心。甚至恶心感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同情感。它要以人与人之间不可摆脱的相互认同关系、以及人与动物之间下意识的移情关系为前提。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包括今天的我与过去的我之间)的认同,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移情,成为了责任心的具体的根基。萨特给世人留下了大部头的各种著作,哲学的和文学的。要说他认为整个世界只因为他这些著作才具有了某种意义,恐怕他自己也不会承认。“说一个人写作只是为自己,那不符合实际”,“写作就是向读者提出吁求,要他把我通过语言所作的启示化为客观存在”。萨特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的,他只是无法从他的个人绝对自由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出这个责任。
他坚决捍卫自己的孤独,但又不愿意当隐士。其实隐士也不是绝对孤独的,任何一个孤独的体验者都摆脱不了用别人的观点来看待自己,如果他还未发疯的话。(所谓“疯狂”,在心理学上可规定为丧失了用别人的观点看待自己的能力)。隐居者总是在用种种方式把自己与一般人隔离开来区别开来,这本身就是在向别人和向自己表演着一个孤独者的角色;而在他们扮演这一角色时,他们也就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爱人类”,揭示一种普适性的慈悲原则。真正因恨世而隐居的人,即使不自杀,也已迈向疯狂的边缘了。由此可见,孤独意识是不能完全摆脱群体责任心、摆脱对世人的同情和对万物的移情而遗世独立的。但这也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74的另一个方面是: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也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人们常常爱说:“一人做事人当”。可是在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至少社会舆论的眼光尚未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实际上还不存在,也没有在观念上承认那不与别人粘连的作为个体人格的“一人”。我们说理解的责任,要么是一种“怪罪下来”的罪责,要么是个人混迹于群体之中而分享到的一种“豪迈感”,单单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因而决不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文革”中曾流行着这样几句吓得死人的豪言壮语: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我们!我们!!我们!!!“我们”是谁?“我们”谁也不是。“我们”没有人格,看不见摸不着。人们用“我们”表达着一种虚幻的“责任心”,一种不须负任何具体的个人责任的责任心。人们崇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格言,而并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到头来,当人们发现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兴旺起来,也没有任何一个匹夫站出来为这场灾难负责时,大家都用一句及其含糊的话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我受骗了”。但这句话不仅那些被骗的人说,那些骗人的人也说,因为骗人者首先是被骗者,被骗的人又再去骗人,最后是“我们都受骗了”,或者“我们都在骗人”(当然,人们一般都喜欢说前一句而不喜欢说后一句)。然而,说数以亿计的人民都受了四个骗子的欺骗,这是难以置信的;而说那些真诚到狂热的以天下为己任的青少年们都在帮着骗人,这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一定要说“受骗”二字的话,那就不如说,每个人都在自己骗自己。当人还不具有现实的责任能力、并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责任能力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一句空话。封建时代,按理说75只有皇上才对国家负有责任,因为他是这个“国家”的“家长”和决策者;白丁布衣也可以把这句话挂在口头,这只不过表示他们的忠心和孝心,表示他们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当作国家机体上的一个细胞,而并非真的意识到了自己单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何况就连岳飞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头来服从的也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君王的意志。
一个儿童不能为他做的事负完全责任,因为他没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尽管他也许自以为具有这种能力)。要人民对国家负责,这只有当国家是每一个“匹夫”的国家,即建立在人民的自由意志之上时,才有可能。这不单是指国家代表着国民的利益,而且要看国家如何代表国民的利益。它是指人民拥有选择国家命运的机会和余地,而且每个人必须单独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旦人民具有了这种机会,那么每个人不管他是利用这一机会还是放弃这一机会也不管他是否受到了欺骗,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对国家命运带来的影响负责。德国人民当年选举了希特勒上台执政,他们无疑是受到了蛊惑和欺骗,但他们不能由此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但只要行驶了自由意志,他们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中国的“文革”中,群众的狂热是由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意煽动起来的,并且毫无自由选择的余地。所谓“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首先就被划定在“革命路线”的范围内,本身又是极无组织的互相抵消和纷然杂陈状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环境,使少数人能轻易地利用群众的盲从和迷信,把他们变成自己手中的政治筹码和驯服工具,借助于群众下意识中沸腾着的不满、不服和压抑着的过剩精力,去“涤荡”政治上的敌人。群众甚至还根本谈不上是“受骗”,因为他们根本还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他们尚不具备“受骗”的资格。可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文革”除了几位发起者之外,谁都没有责任。“文革”是亿万桩大小事件的总和,这些事件不论是我被迫干的还是自愿干的、受蒙蔽干的,“我”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不是对“国家”、“天下”的责任,而是对自己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