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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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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这三种样式判断看作“逐步在知性中被吞并”的过程:“先是或然地判断某物,然后又实然地把它看作真实的,最后才主张它是与知性不可分割地结合着的,即主张它是必然的和不容置辩的。”

第五节 范畴表
一、范畴表
1。 在本章第二节的最后一段已经讲了每一判断都有一个范畴为其基础。故康德依据判断表一一列出与之对应的范畴(以下左边为判断表,右边为对应的范畴。括号内为同一范畴的不同翻译):

无图


2. ①对量的范畴的说明
   从字面上看,似乎全称判断对应的应该是总体性,单称判断对应的应该是单一性,然而事实却相反。
   量的判断作为最典型的形式逻辑的判断仅仅着眼于概念或表象的外延方面,与内涵方面形成一种反比关系:概念的外延越大,内涵则越小,反之亦然。例如“人”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古今中外一切的人,而“英国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小于“人”的概念的外延,仅指古今中外的一切英国人。但“英国人”的内涵却大于“人”的内涵,“英国人”不仅包括人的本质属性,还包括了英国人的本质属性。
将单一性对应于单称判断或将总体性对应于全称判断,这仅仅是从外延上看问题,而不能深入到关注知识内容的先验逻辑。所谓的单一性,是“质的单一性”,“质”在这里指的不是范畴表里的“质”的范畴,而是表明对“量”的一种深入具体的理解(内涵上)和一般形式上的理解不同。正因为单称判断在外延上是个别的,故内涵上却是最完满最丰富的,故对应的是总体性的范畴。而单一性,例如在戏剧、讲演和故事中的主题的单一性从外延上看恰好是具有最大普遍性的,因而对应于全称判断。

   ②对质的范畴的说明
   与以上量的范畴一样的问题:为什么“无限”的判断会引出“限制性”范畴呢?其实道理与以上是一样的。因为从外延看是无限的判断,其所以具有某种肯定的价值并不是由于它的无限的外延,而是由于它在内涵即知识的内容上的某种限制。(可以对应第四节中“无限判断”那一部分的说明来理解。)

   ③对关系范畴的说明
   (1)为什么从直言判断得出“实体性”与“偶性”(属性)范畴呢?这是因为直言判断不只是从简单的肯定一个事物来说的,而是表达或判定一个事物的实体性,相当于我们判定一个东西的本质,例如“这是一棵植物”。既然有实体,就有实体的属性、特性,即偶性。所以和直言判断相对应的就是“实体与偶性”范畴。
   (2)从假言判断得出“因果性”范畴,是因为假言判断是指一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的依存关系,例如“假如天下雨,地就会湿”这个假言判断就是如此,所以假言判断表现了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3)那么为什么“选言”(disjunktiv,本义为“分离的”)判断对应的是“交互性”(Gemeinschaft,本义为“共同体”、“结合”、“联盟”)范畴,在第四节2的③中已经提到:选言判断在知识内容方面穷尽一种知识的全部可能性领域,考虑到了所有不同的、对立的甚至矛盾的方面,但正因此这些方面在关系中才共同构成了一种真实的知识。

   ④对样式范畴的说明
    样式范畴在形式上与其他范畴有所不同,它们总是作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而成对出现的(如可能性—不可能性)。因此样式范畴与样式判断的关系从否定的范畴(非可能性、非存在性、偶然性)方面看非但不一致,而且简直自相矛盾。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如前面提到过的,康德说样式判断的特点在于它只涉及系词与主观思维的关系。
   样式范畴不像量、质范畴那样规定经验对象,也不像关系范畴那样规定对象之间的关系。样式范畴是把主体的认识能力(直观形式、知觉、概念)加在已由别的范畴整理好了的经验对象的概念之上。所以样式范畴只是在其他范畴已对判断的内容作了客观的综合之后,再将它们与知性的认识能力作主观的综合。
   由于样式范畴与经验对象的这种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在作一个样式判断时,并不能直接确定它是否有经验的内容,而要取决于其他范畴(量、质、关系)是否严格地限于经验性的运用。这样,样式范畴作为对象和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定,就必须对其他范畴的运用范围进行限制,只允许它们有经验性的运用,而对它们超出经验之外的运用,则评价为“不可能”、“不存在”和“不必然”的。这就是样式判断为什么都包含一对相反范畴的来由,这样做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从先验逻辑的立场对自身使用范围的一种自觉的限制。

二、对范畴表的进一步说明
1。 康德在提出他的范畴表之后,还用两节篇幅对其作进一步的说明,首先是有关这个表的划分方法的问题。康德指出,这四组范畴分为两大类,即量和质的范畴归入“数学的”范畴,关系和样式则归入“动力学”(也称“力学”)的范畴。
  第一类“数学的”范畴是有关直观(经验直观和纯粹直观)对象的。因为数学主要讲直观,而“量”和“质”的六个范畴都是关于直观的对象的概念,关于单个对象的概念,不讲对象与对象的关系。就是说,数学的范畴把同质的因素综合为个别的对象,即经验的对象。量与质这两组范畴都是单独就对象本身来说的,而人们也用它来说明直观的对象。譬如说,量的三个范畴——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都是就对象的部分和全体来说的。
第二类“动力学的”范畴是有关对象的存在的,即是从对象彼此之间的关系看,和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我们也可以说是关于对象的存在和作用的方式的范畴,所以可以称为“动力学的”。就是说力学的范畴不是单单属于与直观的对象相关,而是属于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三组)和属于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第四组)。这些关系不是同质表象的综合统一,而是异质的。如原因与结果,二者都是属于异质的联结。因此,这种关系就不是通过直观而来,而是通过反思才得到的。
从认识的发展我们也可以看出,先是认识对象与对象中间的一定的联系。在这一基础上才可能有主体对于对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认识的层次(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或相反),因此,样式范畴在关系范畴之后,这四组范畴的次序表现了认识的一种过程。

2.康德对范畴表的第二点说明是每类范畴下都有三个范畴,表明康德用了三分法。过去形式逻辑对判断的划分总是二分的,即按矛盾律作非此即彼的分类。因为他不是从直观出发去分析一个概念,而是要从知性概念出发去综合统一直观杂多。按照一般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即(1)条件,(2)受条件制约的,(3)从受条件制约的与条件的结合所产生的概念(即(1)与(2)的结合,即每组的第三个范畴都是第二个范畴与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例如,总体性是多数性作为单一性来看,即当与单一性相对立的多数性本身被作为单一的来看时,它就成了“总体性”。“限制性”可视为与“否定性”想联结的“肯定性”(实在性)。“交互性”则是各个实体之间互为因果作用而形成的共同实体。“必然性”则是通过由“可能性”自身授予的现实“存在”(或说实实在在的可能性)。
  既然每组的第三个范畴是前两个范畴的结合。那么,第三个范畴不是成了一种引申出来的次一级的概念了么?这样的概念不是不应在范畴表中占有地位么(因为范畴应是知性最根本和最纯粹的概念)?原因是第三个范畴的产生,仍表现着知性的特殊的作用,这个作用与第一、第二范畴的作用都不同,即“综合”活动。所谓综合,并非简单地相加,它的内容多于一、二范畴分开和相加在一起所得到的东西,因而它代表一种更高级、更复杂、内涵更丰富的范畴。

第六节 何以要进行对范畴的先验演绎
1。   “演绎”(Deduktion)一词取自法律上的术语。法学家对一项法律行为的研究,不仅要弄清事实问题,还要弄清这一事实的合法性(即权利问题),并且提出证明,说明这件事在法律上的依据,以证明其权利的合法性。例如按事实,一个人可能是占有一块土地,但并不等于他对土地有合法的权利。弄清这一事实的合法性,法学家称之为Dedution,原有“引出”、“表明”之意,哲学上称之为“演绎”,即陈述一事物的理论依据并将该事物合理地推导出来。

2. 演绎分为经验性的演绎与先验的演绎两类。经验性的演绎只是将一个概念通过经验的方式(如心理学的方式)加以说明,仍然只涉及事实上的起源。这种概念总有经验事实在一定范围里保证其客观的实在性,故这种演绎不成问题。成问题的是纯概念即范畴,它们不是来自经验,它们独立于经验,可是又必然要在认识对象方面起作用,必然要应用到经验事实上去,并且这种运用又必然是在经验中起普遍必然的作用,是先天的运用。那么这些范畴凭什么就有仅使自己先于一切经验而与对象发生关系,换言之,它们凭什么理由在任何经验对象被给予之先,就断言一切经验对象必须符合这些范畴(如断言“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呢?(具体说,譬如因果性概念,这是先天概念。我们不能满足于事实上的陈述,说因果性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普遍地在使用着这个概念,就像说,因冷,水结冰;因热,冰化为水,如此等等,都不过是对事实的陈述。而现在先验的演绎则要问,因果性这个概念为什么能用在这些对象上去,而且就使得这些事件具有一种普遍必然性,因果性的这种客观有效性是从哪里来的?)因为范畴即使在现有一切经验中找得到,却无法确定它的客观的普遍适用性,而很有可能仅仅是我们主观心理上的经验事实(如休谟就把因果性理解为一种心理“习惯”)。

3。 我们知道,正如“哥白尼式的革命”中所讲到的,我们的知识如果有客观的有效性,则对象与概念必须一致。对象与概念的一致,只有在下列两种方式下可能:一、对象使概念可能,即知识符合对象;二、概念使对象可能,即对象符合知识。如果是第一种方式,则概念是经验的概念,经验的概念则没有普遍必然的有效性的,故这种方式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能的方式是第二种方式,即概念使对象可能。若概念使对象可能,则这概念是先天的概念。证明我的先天的概念使对象可能,也就是说,证明我们的范畴使对象可能的“合法性”,叫作范畴的“先验演绎”。总而言之,康德在人类认识领域中既然追溯到认识的先天基础即范畴,那么要保证这些范畴的普遍必然性和客观必然性,便不能不通过一个概念的先验演绎。

4。 概念的先验演绎也有两种,一种是对时空这两种直观形式的概念的演绎,这已在“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空的“形而上学阐明”和“先验的阐明”中进行过了。这种演绎是直接的、比较容易的。感性直观形式(时空)与对象的关系是直接的,任何经验事物不在时空中便无法想象,因而时空与对象的先天关系是直观自明的。另一种即范畴的先验演绎则困难得多,因为概念本身不能直观,与对象的关系是间接的。所以有人认为可以想象一个经验对象不用范畴,仅凭直观或知觉印象也可以出现(如洛克、休谟等人所设想的)。范畴这类知性概念是先天的,与经验无关,乃主观所有。这样,一个主观的东西要应用到“客观的”对象上去,这就必须进行演绎,否则就站不住脚,就是“非法”的。康德认为如果能够证明只有以范畴为前提,经验的任何对象才能被思维,才能获得任何经验知识,那范畴先天地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合法权利就找到了正当的理由,范畴的“先验演绎”也就完成了。

5。 (本段需参考第一章第二节:洛克哲学概念,也可以跳过本段。)康德指出,这种先天性概念要进行演绎的必要性,还可以从哲学史的角度来说明。我们从哲学史上看,洛克所做的工作,就是从经验论的角度来说明这些知性概念的运用。康德一方面赞扬洛克,肯定他的历史作用,指出他为知识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然而,另一方面,又批评洛克,指出他只是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明观念的起源,这只是从一些特殊的知觉进展到对一般概念的研究。康德认为,这种研究,至多不过是陈述了人类认识的经验事实,而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演绎,没有阐明它们的合法性,这样便经受不住后来休谟对它的诘难。就是说,休谟认为洛克的经验说明,并不能说明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康德同样地肯定了休谟的批评。他指出,既然像因果性这类概念被洛克解释为经验得来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就不可能构成科学知识。从哲学史上这一情况来看,可见用经验来说明这些先天的知性概念是行不通的。这一类概念完全不是经验的概念,既然不是经验的,那就不应该从经验上证明,而是应该来证明这不是经验的东西而又怎样能够应用到经验上,并且使经验成为可能。这就提出必须对这类先天概念进行先验的演绎。

6。 由于范畴的先验演绎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最重要、最难懂,也是最易引起误解的部分。难点的实质就在于,范畴是知性先天形式,它是主观的东西,而现在却要用到“客观的”对象上去,那么,它怎样能客观有效?(或概括为:主观的表象如何与客观对象一致?)面对对《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该部分的批评,康德在B版(第二版)中对该部分作了极大的修改。康德自己认为在B版中主要观点没有改变,改动的只是在表述方面,目的是消除误解和使难懂的地方容易理解。康德

康德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外两种办法,或者对象单独使表象(范畴这些先天表象)必定成为可能;或者表象单独使得对象成为可能。第一种办法不行,因为这样一来,二者的关系便只能是经验的,表象绝不可能有先天的,即不可能有普遍必然性。因此,只有采取第二种办法。

A版(第一版)的演绎是从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像剥洋葱一样,对现有的经验知识层层剥离,直到里面的生长点。A版演绎分为“主观演绎”与“客观演绎”两部分。所谓“主观演绎”,简单说来,就是从主观心理方面探究知识所以可能的条件,即从知识发生的过程中去探索这个过程所需要的主观先天条件。所谓“客观演绎”,是从知性的最高统一性即“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出发,而推演出范畴在运用于一切经验对象的先天合法性或普遍必然性。

B版(第二版)是从综合的角度来进行的,从一个根本之点出发把其他环节都纳入其下。B版比之A版作了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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