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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大改革家雍正-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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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对士民一体当差的风潮中,田文镜发现捐纳贡生、监生参与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贡生、监生的升迁革退需礼部批准,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于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变旧规的建议,请求把捐纳贡监的人事权交给地方学政,与生员一样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捐纳贡生、监生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监生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不法绅衿的种种特权行为对封建统治构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权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三者之间的政治平衡。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权,打击了绅衿的嚣张气焰,缓和了民人的对抗心理。士民一体当差影响很大,对士族的打击效果最为显著,是继摊丁入亩改革之后,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节制绅衿,强化法治   
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1726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今武都县)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1731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导致了个别百姓借此要挟绅衿的不法现象。于是,雍正帝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一、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后,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循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例罚俸一年。三、凡绅衿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循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四、对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五、秀才、监生若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外,还要给予八十杖重责的处罚。雍正帝的以上举措,意在说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同绅衿是平等的。   
为了加强对绅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订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对于违犯律法的绅衿毫不留情,纠正了绅衿的不良品行作风,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和了阶级矛盾。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可以说,这是一项成功的事业,为同时进行的经济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础。这也是雍正王朝经济相对发展、社会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七章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   
历史上颇有建树的皇帝,莫不把安民治民作为治国之本。雍正帝也不例外,在他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雍正帝大胆地开豁其贱籍,使得这些人能更好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松弛了这部分人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雍正帝还十分重视正风俗、厚人伦的社会教化,对崇尚节俭、拾金不昧、乐善好施等行为予以推行与奖励。雍正帝大力推行的安民治民的保甲制,既解决了人口编审问题,又解决了地方治安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可以说雍正帝是勇于改革并取得了相应成就的君王。   
广训圣谕,教化民众   
雍正帝作为封建时代的皇帝,在统御万民、自守帝业方面有着独特的智慧。对民众实行“教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持社会的稳定。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颁行了《圣谕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防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它的作用就是让人民安分守己。雍正帝深知它的作用,说它“自纲常名教之际,以至于耕桑作息之间,本末精粗,公私巨细”。雍正帝对此很重视,为了使人们看得更明白,雍正帝让人对其逐条解释,洋洋万言,最后汇编成《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天下。   
为了切实发挥《圣谕广训》的作用,七年(1729年),雍正帝命在乡村设立乡约,凡大乡大村,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约正由地方官于生员中挑选充当,政府酌量发给补贴,值月由耆民充任。他们备置两种簿册,一记民间“善行”,一记“过恶”,以便对民人进行表彰和规教。   
雍正帝设立乡约,主要目的是宣讲《圣谕广训》。因此,各个地方对约正的宣讲都非常重视,并且最大限度地将圣谕内容传输给民众。值月宣读,约正用通俗的语言解说,以使听众明白,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提问。讲解完毕后进行善恶二册的登记。在州县,宣讲较为郑重,地方官和绅衿聚集于明伦堂,主讲者在鼓声中登台宣读《圣谕广训》条文。在省会宣讲,仪式是最隆重的,也最为复杂。首先在公堂设香案,文武官齐集,穿着蟒衣,行三跪九叩礼,礼毕赴宣讲所,先由司礼生宣布讲解会议开始,宣讲人到香案前跪拜毕,捧上谕登讲台,由司教老人跪着宣读,司礼生再宣布开讲,宣讲人始行解说。在这个过程中,军民必须全体站立、严肃谛听。由此可见,雍正帝对于《圣谕广训》的宣传力度之大,足以深入民众的骨髓。   
在宣讲《圣谕广训》的过程中,雍正帝特别崇尚节俭。元年(1723年)八月,他训谕百官:“国家欲安百姓,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就得崇尚节俭,禁止奢侈。”在他看来,只有崇尚节俭,才能使社会风俗敦厚,官民才会各守本分,社会秩序才能安定下来。   
为了能使官员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雍正帝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级规定戴素珠,穿马褂,进膳食,用座褥,放引马(高官大吏出行时前导的骑从)。他说大小官员有一定的品级,就有一定的服制,“所以重名器也”,“但近来多不按品级,随便用素珠、踢缨、导马,都是不应该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查核,对违犯者即行参奏。”雍正帝规定,四品以上官员,彩礼首饰不能超过8件、食物不能超过10种,五品以下官员递减。举行婚礼,有品之官,只许用6个灯、12名鼓手,只能比一般平民多2个灯,2名鼓手。   
关于丧葬和婚礼的仪礼,在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间,雍正帝就要求丧葬“务从简朴,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别为满汉职官和兵民制定婚丧礼仪。雍正二年(1724年),他又对出殡作出补充规定,因有的地方军民送葬前一天,聚集亲友,设筵演戏,出殡时队列前也演戏,对此,雍正帝严加禁止。五年,雍正帝说用金银殉葬,对死者丝毫没有好处,是极愚昧的行为,应当晓谕劝阻。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措施,他尤其反对官员自设戏班,二年(1724年)十二月,他指责说:有的官员自设的戏班,用数约有二三十人,一年要开支几千两银子,不但浪费了钱财,影响了公务,还造成了社会的奢靡之风,于是下令禁止督抚、提镇、司道、府官家中设立戏班。雍正帝在道德教化中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宣传和奖励拾金不昧行为。雍正帝把这视为“盛世”的标志,自称是“风俗休美之明征,国家实在之祥瑞”。雍正五年(1727年),上驷院奏称,役夫满人六十一发现别人遗落元宝一个,呈报主官。雍正帝令即将此元宝赏赐,并在八旗中宣传;六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奏称,农夫瞿世在田间拾银一百七十两,交还原主,并拒收酬谢,他的妻子徐氏也有拾金不昧的精神,支持丈夫这样做。田文静觉得瞿世是很好的宣传典型,便赏给他白银五十两,并且送“士女淳良”匾额,在县中立碑。田文静在给雍正帝的折子中颂扬道这是“圣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妇”。雍正帝又下令授予瞿世七品顶戴,加赏白银一百两。   
过了一个月,田文镜又报另一起不拾遗金的事件,商丘有一贫民陈怀金,拾到银子24。8两,交还失主,其作为一定是受了皇帝宣传拾金不昧的影响才出现的。雍正帝借此发布上谕,将之抬到“正人心,厚风俗”、“去浇漓之习,敦仁让之风”的高度。此后,各省纷纷效尤,川陕总督岳钟琪报告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丁刘子奋在张掖拾银交给原主;鄂尔泰报称云南兵丁李应芳、金贵拾金不昧。雍正帝说这些事出在边疆,更为可嘉,除赏给银两外,给予把总衔,遇缺拨补。直隶巡察御史鄂昌奏报文安县织席民妇卢梁氏拾金不受谢,雍正帝命赏米、布和匾额。磁州(今河北磁县)佃农杨进朝捡银四十两,送交地主,转给失主,也按例给赏。   
雍正帝的做法的确有效,在敦化移风易俗、提高社会风尚方面,无疑是有可取之处的。但由于自上而下各级官员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大肆渲染,授予官职,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导致出现了弄虚作假以骗取赏金的行为,而地方官吏也借此猎取声名作为升迁之道,到乾隆帝继位,才制止了此类行径。   
乐善好施也是雍正帝实行道德教化的一个方面。他号召百官在各处兴办福利事业,把自己多余的钱财捐助给无力生活的人。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在北京彰义门外建普济堂,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老人、无以为生的病人,由国库拨款作每年的经费,每月派大臣去视察。雍正帝还扩充了北京广渠门内的育婴堂,把它交由顺天府尹负责,除政府拨钱外,京中贵族、官僚、士人和有钱人也纷纷加以资助,收养弃婴。在雍正帝的带领下,一些地方官、士绅、大商人纷纷效仿,建设各种善堂。江西新城知县邵鸿元建成普济堂,山东淄川知县和绅士买地、捐田,也设置了普济堂。江苏苏州府创建锡类堂,为贫弱死者收尸。松江府南汇县绅士朱日成等兴办育婴堂。雍正帝为了使更多的人发扬乐善好施的好风尚,他还对捐资多的人给予物质和政治嘉奖。雍正帝还曾多次发表上谕,说“孔子讲大道之行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实现孔子讲的“大道”。   
雍正帝崇尚节俭,尊崇儒术,向民众大力宣传《圣谕广训》,鼓励民众乐善好施,兴办福利事业,实行道德教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了社会风气,使得一些官僚、地主、大商人能够把剥削人民的钱财拿出一小部分来解决少数人的吃饭问题和其他问题,缓和了贫富对立、农民和封建上层对立的关系;在民间还出现了路不拾遗的典型。以教化而使民顺,使雍正朝的政治渐趋清明。   
开豁贱籍,立为良户   
在清代康熙王朝以前统治的民户中,有类别各异的“贱民”,他们分布于各地,从事着为人所不齿的职业。“贱民”在明代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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