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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长篇小说,得到了幸福-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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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女号也有女号的规矩,凡新进来的人,一律要和男号这边一样,有所谓的见面礼,就是“赶毡”和“吊砖“的事。

  赶毡就是让一个女犯人的身体躺平了,脱下她的衣服,用筷子,向上卷她下边的体毛,还要粘上水,那个疼呵。

  更狠的是用线栓在两个乳头上,另外一端各栓个什么重量不同的东西,这边人一松手,那边立刻鬼嚎叫一般。其实说来说去,都是犯人们用来整治新来的人的诸种手段。

  那里有那里的规矩;与看守所相比,外边的规矩也很多,只不过没写在墙上。

  我和索玲成了朋友,但这种朋友关系的加强是在是在一年后的外面。

  我们始终保持了朋友的尺度,这让我们相互有距离和相互尊敬。多年后,我还开玩笑地说她的身体弹性非常好,她也笑着回答说,关在看守所里边的人除了不自由外也的确是少了一些什么,吃饭之外,没有其它的业余生活与任何的娱乐,只好拿自己身上有的开心了,因为这样才不妨碍到别人。

  其实,如果人们都只动自己的东西,事情就简单多了。
第三章   八道弯看守所 二
第三章   八道弯看守所 二

  我的末日,就是爱的死亡。

  其它的都不重要。什么做不做律师,做不做法官,有什么关系?做苦力又怎么样?那汗浸透了的汗衫,那冒着热气的臂膀,有力的,呼呼带响的脚步声,该孕育了多少生命力的欢笑呵。

  7  兄弟谢刚。

  第三天,一个武警班长来了,他让人打开了门,一步垮起家来把我们几个每人看了一遍,他个不算高,娃娃脸,壮壮的,红扑扑的脸上长着些绒毛,下巴上稀拉地长出几跟黄胡子,真有意思,好好的汉人,怎会长出黄胡子来?

  我正一边看他,一边想,又觉得这厮昨看昨面熟,没等我想出来,那人叫一声:“大哥,律师大哥!”

  你是?

  是我,我是谢刚呵“。

  谢刚? 我看着眼前这个墩实的,不到20岁的家伙,忽然想起他是谁了。

  谢刚!

  一年前,我接手一个刑事案件,被告居然是位武警战士。

  事情是这样的,当年的新兵入伍后,经过三个月的训练,就分到各部队里,谢刚所在的武警部队二支队驻守在地窝堡国际机场,主要任务就职为飞机站岗放哨,防止敌人稿破坏。当时武警部队拥有三类八个警种部队 。

  
  那时各部队长期而普遍地存在着职务高的军人体罚、拷打、性强暴、恐吓下属的问题,可谓是虐待狂的天堂。军中多年来暗暗推行着不成文的“老兵欺负新兵的(资历老的军人)制”,即新兵入伍后的第一项训练就是要心悦诚服地接受老兵的凌辱,严重影响了军中士气、破坏了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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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兵役法规定入伍后最短得呆3年,实际上,许多人在头一年里都要被老兵“修理”,忍声吞气、受尽屈辱,第二年,有了新兵加入,再升级成老兵,好了伤疤忘了疼,开始折磨后来者。

  来自陕西省武功县的新兵赵军就是一个例子。

  他入伍后分到了谢刚所在的部队,分配到谢刚为班长的一排二班,后因健康问题提前退伍。

  他母亲在他入伍不久后致信给他所在部队的首长,问儿子为什么不写信回家、有没有接到家人邮寄的食物包裹。结果,就这么一封问询信给赵军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他的上司看了信后就召集几个班长,告诉他们,赵军在有些问题上说了谎话,是个告密者,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军民共建,一定要让他知道知道乱讲话的厉害,要教训教训他。

  于是,赵军便成为卫生间的专职打扫员,时不时就会遭到体罚,鼻梁骨被打断,牙齿被打掉好几颗,每天深更半夜都会被叫起来做俯卧撑,有时还要戴上防毒器具,被人用热灯泡修理、烫掉胡须,每个月30几块的薪水都要被人偷走一些,过的简直不是人过的日子。有时他要在在众目瞪瞪下模拟、表演同性恋行为,还要在战友们面前,自己把自己的小DD搞硬,向墙上撞,吃冻上了冰渣的剩饭,他不但全身赤裸被绑在床架上,下体被吸尘器吸住,更遭到浇啤酒、香烟烫胸、打火机烧阴毛等不人道对待。但最后也因为心理崩溃而想自杀。

  赵军退伍后回到老家,半年左右的时间都怎么爱讲话,他的母亲陪他看医生,没用,带他外出旅行,也没用。后来他的父亲发现了事情的严重性,也就是由于爷的父亲,这件事情才被捅到了位于上海的一家法制报社,那年的11月吧,那份名为“民主与法制“的杂志刊登出了震惊军方高层的一篇报道,用硕大的黑体字精悍道:一起触目惊心的虐待部属案!

  同时加了小标题…建国以来罕见!

  这下,注定了谢刚和赵军全成为名人。

  某种意义上说,还有我。

  下边是当时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谢刚犯的,就是第九条。

  被告人谢刚的父母亲也从外地赶到了本市,他们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呢,儿子从小就喜欢当兵,入伍一年就提了班长,各项工作都走在前头,军事技术更是过硬,射击,擒拿格斗,都是支队里面的最好的尖子。怎会突然地就成了罪人呢?

  他们来到了我们所里,我们律师事务所那时位于本市最繁华的大十字边上的一个巨型美女长腿的下边,借这广告牌的光,我们所里的招牌也能跟着沾光。

  所里呢除主任外,还有两位当时是三级律师的同事,(主任是二级,我们几个年轻的当然是四级了,还有一个从北大来的休学在家的法律系学生,,这案子没人接,不知道为什么,我是从来不挑的,一是觉得没资格,二呢想着做什么事做,没所谓。

  这样,我就成了谢刚的辩护人。

  为开庭,我差不多准备了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武警总队政治处给我派了一辆伏尔加轿车,并由一个女中尉陪同,连吃带喝,我都不用付钱,几天后,我差不多明白了,新疆武警总队的意思是,让我往当事人个人头上推,就是说当兵的之间个人有恩怨,不能把责任推到部队身上,更不能怪到中队或更上级的干部身上。

  我不干了,这算什么事啊,又不是白色恐怖,办不好要人头落地,我才不管呢。

  我给那小武警少尉说即日起我不再用车了,饭也自己买她可以回去了。

  她蛮含风情地说你都明白总队的意思了?

  我说那是,到时庭上见吧。

  我开始研究起我手里的案子。

  谢刚是否构成虐待部属罪?

  看样子,真是一场硬仗了。我仔细地把案件的要点找出来,参考我摘录的厚厚的各种笔记,逐一做出判断和演绎: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也没错,谢刚的确 做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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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为什么会做这些?

  他有什么精神上的癖好或毛病吗?

  经查,没有。

  是不是正如总队政治部所说,是个人恩冤?报私仇?

  也不是,谢刚家在本地,赵军家在数千里之外的陕西省。

  前世有冤?别瞎扯了。

  头大呵,想往下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

  没错,谢刚作为班长,是部队上最小的领导,可也不能说他不是赵军的上司啊,这说不过去啊?

  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关系,就可以乱来吗?

  这事是谢刚挑起的,还是由来已久?

  还是别人指使,谢刚执行?谁执使?有证据吗?没有。

  没有证据就不能提,以免被动。

  前提是存在着上下级关系的部队的官兵之间。

  以前有个游戏,叫“官兵捉贼”,是游戏有其本身的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是什么?是前人留下来的,玩某种特定游戏的特定规矩,不能乱用。

  游戏规则有书上写下来的,也有口头传播的。

  游戏规则,都是有用的吗?不一定?都是好的吗?不一定,只是玩而已。

  要玩,大家就要遵守规矩对吗?对!

  一定要严格遵守规矩对吧?对,除非你不想认真地玩。

  严格—故意………认真—不然就没法继续下去。

  好了,有了!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是个周一,这一天,谢刚案开庭。

  我和所里的几个同事,谢刚父母亲及亲友等也去了。

  一进入南山区法院的小礼堂,三分之二的听众席上座满了清一色国防绿的武警官兵,后来听说那天全省境内团级以上的武警干部都来旁听了。

  法庭辩论的时间到了:

  下边是我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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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西北草原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谢刚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谢刚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谢刚犯有虐待部属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法庭里哄地一片哗然,估计没有人会想到我会说出如此的话,那接下来就意味着我是要做无罪辩论,之前所里主任也曾和我简单讨论过这个案子,他让我小心,毕竟是上了“民主与制”的。

  “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刚的行为不构成虐待部属罪。

  “………。本律师注意到,关于虐待部属罪有一个明显的犯罪构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么谢刚,作为一个几乎全能的先进士兵,一个部队里的最基层干部来讲,他是故意………犯罪的吗?”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两个词中间拖延了一点时间。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谢刚是明知的吗?

  谢刚是明知的吗?

  我很大声音地重复说,底下旁听席上的将校和尉官们齐刷刷地把头转向我。

  不!我声音更大地几乎要喊出来

  他不知道!

  从谢刚入伍那天起,他的班长,就用同等的方法对待他,并告诉他,这是部队的传统,(请看案卷3,第217页)他的班长就是这样对他的。

  在本律师曾经和谢刚的两次会见中,他一再表示后悔,对于造成的被害人赵军的伤害,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谢刚从来没有认为是自己犯了罪,因为一半以上的次数,是他执行上级的口头命令,请见案卷一,18页。我们人案卷里看不出被告人谢刚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这种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什么是“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就是说,被告人明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去作。

  谢刚是这样吗?不是,

  他只是从他的班长那里继承和沿袭了相同的作法而已,

  他知道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到了他这里,他仍然去做了吗?

  他做了,但他不知道他和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他的行为有错吗?

  有,

  他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的创伤。我们都承认,他是被动的,过失的!



  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构成虐待部属罪!

  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部队里沿袭下来的种种恶习,或者说是部队里那些不能体贴下属,关心基层士兵的大大小小的官僚!”

  旁听席上一阵翁翁声,也夹杂着一下掌声。还有皮鞋撞击的声音,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想走过来,我知道我是犯了众怒了,不管它,法律就是法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谢刚犯虐待部属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军队荣辱,和人民了弟兵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映象,也请充分考虑此案在全国的影响。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谢刚犯虐待部属罪,不成立,并与以无罪释放!”

  
  那天没有当庭宣判,一周后,判决下来了,认定被告人谢刚犯虐待部属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宣判无罪。

  后来的一次,我遇到那次的主审法官,他说那次让你捞着了。因为上边的意思也是让这事越过过去越好。你的辩护,只占了三分之一的份量都不到。再后来,部队领导专门去了陕西省武功县,为赵军安排了一个好的单位,并发放了一笔据说可观的安家费,此事,就过去了。

  谢刚毕竟还是有错误的,被调离边防岗位到了八道弯看守所武警中队炊事班做饭,谁知道在这里又遇到了我。

  
  这样,我在武警炊事班里,多了个兄弟。听谢刚讲,他是听大墙上站岗的朋友说的,说是来了个律师,戴眼镜的。是为朋友的事,“:邪门了你猜,”谢刚说,我当时一下想到会不会是大哥你,,,”

  他看见我惊异,忙解释道, 我不是猜你会来这里,因为以前,你来见我的那两次,我就知道大哥你很善,其实现在社会很复杂,大哥你应用比我知道,,,,,”

  他一口一个大哥,并一再劝说我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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